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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搶劫未遂案引發虛擬貨幣法律地位探討
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從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案談起
近年來,隨着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人所知。這些資產雖以代碼和數據的形式存在,但其內在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賦予了它們天然的財產屬性。在中國,雖然相關規定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使用,也禁止炒作行爲,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認可虛擬貨幣作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的地位。
在刑事司法領域,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類型。相比之下,直接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類案件"較爲罕見。因此,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2022)贛 09 刑終 9 號)引發了廣泛關注。該案不僅情節特殊、定性復雜,還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情回顧: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2021年5月,因炒幣虧損的賴某得知彭某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單價約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在網上發帖尋找同夥,引起了向某的注意。兩人會面後,在酒店制定了詳細的搶劫計劃,準備召集更多人手,以"投資"爲由將目標引至偏僻處實施搶劫。
爲實施計劃,賴某甚至準備了尼龍扎帶,並聯系其他潛在同夥。然而,警方根據線索及時介入,在5月11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犯罪計劃尚未付諸實施就被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則認爲本案屬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也未對比特幣價值作出合理認定,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刑期明顯縮短。
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搶劫罪?
本案的關鍵爭議點在於: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法院的生效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
《刑法》中的搶劫罪指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爲。雖然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但由於其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
二審法院引用了2013年相關部門的通知,將比特幣定義爲"特定的虛擬商品"。雖然不具備貨幣地位,但仍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因此,搶劫比特幣與傳統搶劫現金或手機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其侵害對象同爲他人財產利益。
本案中,雖然賴某等人未實際實施搶劫行爲,但其準備工具、制定詳細計劃的行爲已構成搶劫罪的預備犯。法院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但給予減輕處罰。
涉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規則
在搶劫罪量刑中,除考慮行爲方式外,"搶劫數額"的認定也至關重要。而對加密資產進行估值,正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之一。
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爲依據,認爲屬"數額特別巨大"而從重判刑。但二審法院指出:本案未進入實行階段,未實際獲取財物;比特幣在國內無合法交易市場,價格認定缺乏明確標準;搶劫罪的定罪應以"實際搶得數額"爲依據。
二審法院強調,對虛擬貨幣等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法院同時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也未禁止私人持有與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依法受到保護。
最終,二審法院未以搶劫"數額巨大"加重處罰,而是綜合考慮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相對從輕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理性與審慎態度。
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
本案的裁判不僅爲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也明確傳達了一個信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等加密資產雖不具貨幣屬性,但其財產價值得到了充分肯定。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日益多樣化,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復雜的挑戰。未來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相關法律從業者也需要不斷提升專業知識,以更好地應對這一領域的法律需求。
可以預見,加密資產將越來越多地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也將依法受到嚴厲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