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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Stablecoin Rules# 香港的新稳定币许可和监管制度。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稳定币条例》,建立了香港稳定币的发行、提供和营销的监管制度。该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稳定币条例的范围 (条例)
稳定币通常被理解为旨在保持相对于指定资产或一组资产(如法定货币或商品)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
根据条例,“稳定币”被定义为一种资产,具体如下:
作为一种账户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
旨在作为支付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或投资的交换媒介;
可以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在分布式账本或类似信息存储库上操作。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之前的指示,该条例适用于旨在仅以法定货币为参考保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法定货币参考稳定币或FRS)
该条例规定:
在香港的FRS发行人,以及在香港以外发行与港元挂钩的FRS的发行人,必须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许可。
只有获得许可的实体才能在香港提供FRS或积极向香港公众营销它们。此外,只有由HKMA许可的发行者发行的FRS才能提供给零售投资者。为了避免监管体系的重叠,稳定币许可制度的范围排除了某些已经受到监管的金融工具。这些包括:
根据《银行条例》监管的代币化存款,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存储价值设施中的浮动 (SVF) 和根据支付系统及存储价值设施条例的 SVF 存款,
中央银行或政府发行的稳定币,以及
“有限用途数字代币”如忠诚度/奖励积分或由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条例监管的游戏内代币。
稳定币发行者适用的主要许可要求:
在香港发行(a) FRS或在香港以外发行(b)港元挂钩的FRS的发行人必须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许可。积极向香港公众营销FRS发行的实体也需要获得许可。
许可证持有人需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公司注册和企业结构:许可方必须是香港注册的公司,或者是在海外注册的授权机构,且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
充足的财务资源:最低实缴股本不少于2500万港元,除非许可证持有者为授权机构。
储备资产管理:FRS 必须完全由高质量、流动性强的储备资产支持,并具有最低的投资风险。指定的储备资产池的市场价值必须至少等于流通中总 FRS 的面值,并与持牌人持有的其他储备分开。由于这些储备资产管理要求,不允许算法性、未担保的稳定币。
赎回权:FRS持有者必须能够在没有不合理条件或费用的情况下,以面值赎回他们的FRS,并尽快进行。
禁止支付利息的FRS:许可证持有者不得根据(a)持有FRS的时间长度;(b)FRS的面值;(c)FRS的市场价值支付FRS持有者任何利息或回报。
谨慎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措施: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其稳定币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实施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例如数据安全控制、欺诈缓解和操作应急措施)。
信息披露要求:持牌人需公开披露他们发行的稳定币的关键信息,包括赎回机制、权利、条款和条件,通过白皮书和网站进行披露。
报告:审计结果和任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报告给香港金融管理局。
FRS分销商的关键要求
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只有允许的提议者才能在香港提供以法币为参考的稳定币。
如果一个人在商业过程中向另一个人提供关于FRS的条款、渠道和方式的充分信息,以使该人能够决定是否获取FRS,则该人提供了FRS。这个定义足够广泛,可以涵盖FRS的一级和二级交易。
允许的报价者有:
香港金融管理局许可的FRS发行人;
SFC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SFC许可的公司被授权进行类型1 (证券)的监管活动;以及
授权机构 (即,银行)。
此外,由未获许可的发行人发行的FRS ((例如,非港元FRS的境外发行人)只能提供给财政司长可能指定的类别的人员,未获许可的FRS可以向其提供。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之前的咨询中表示,这类人员最初将仅包括专业投资者。
虽然这与香港证监会目前的观点一致,即稳定币不应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给零售投资者,但这将意味着香港的零售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交易许多全球稳定币,除非发行者在香港获得牌照。
结论
香港的稳定币监管制度正值稳定币活动经历巨大增长和机构化之际,同时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在推出他们自己的监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参议院刚刚以68-30的投票通过了两党支持的GENIUS法案,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稳定币法案。GENIUS法案设想了一个监管框架,在该框架下,支付稳定币发行者可以是受保险银行的子公司、非保险存款机构或信托银行,或是非银行机构,并主要在联邦或州级别进行监管。有关更多细节,请参见我们之前的客户简报。
最近世界上最大的稳定币发行商之一成功上市,这也证明了监管的顺风和市场对这一资产类别的有利看法。